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臨時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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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臨時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2013-04-26
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臨時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臨時停車場(以下簡稱臨時停車場),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 本要點所稱臨時停車場,指設置於本市河川高灘地內供公眾臨時停車使用之場所;所稱河川高灘地,係指河川低水河槽岸頂至堤前坡趾(或河岸坡趾)間之河床,在常水量之情況下無水流之區域。
四、 臨時停車場除身心障礙專用車位外,不得設置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臨時停車場應免費提供公眾使用,但經本府核定之臨時停車場或其內特定區域,不在此限。
五、 收費臨時停車場之費率,依本市公有停車場相關管理自治條例之計時費率標準計收,停車月票亦同;其費率折扣,依本府公有路外停車場費率相關折扣規定辦理。因執行職務需要停放於收費臨時停車場之下列車輛,免予收費:
 
(一) 本市內各政府機關之公務車。
(二) 著制服之義警、義交、義消及民防人員所駕駛之車輛。
六、 於臨時停車場停車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停車入格,循序進出。
(二) 臨時停車場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
(三) 連續停車逾十五日未繳費之車輛,依本市公有停車場相關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七、 臨時停車場自本市發布關(封)閉橫移門、水門及越堤道通告時起,不提供停車使用,車輛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自行將車輛駛離;未駛離之車輛如有損失應自行負責。未依前項規定將車輛駛離者,本處得依相關防救及應變規定,將車輛移至河川區域外之車輛保管場;其移置費及保管費由車輛所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