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金色水岸街頭藝人展演作業要點(1050413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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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金色水岸街頭藝人展演作業要點(1050413起實施)

2016-04-12

新北市淡水金色水岸街頭藝人展演作業要點

自 105 年 4 月 13 日起實施

1.本要點依據 新北市戶外公共空間提供展演實施辦法訂定。

2.資格要件:

(1) 持有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府文化局 核 之街頭藝人證,且證件仍在有效期限內之街頭藝人

(2) 街頭藝人應依本要點向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 處 提出申請,經本處核准後方可展演,申請方式見要點 5

3.展演場地規定:

(1) 展演類別:各場地開放 1-2 人個人組及 3 人以下團體組之音樂類、技藝類、表演藝術類、美術類申請部分場地腹地較小,街頭藝人於申請前自行考量展演所需空間是 否足夠,不得超過現場標記範圍,且事後不得異議

(2) 展演場地:開放 19 組(美術類 7 組(代號 P) 技藝類 5 組(代號 T) 表演藝術類 4 組(代 號C) 音樂類3組(代號M), 見 淡水金色水岸展演場地位置圖

(3) 展演時段:星期一至星期日,自 12 時至 23 時 (4) 其他展演規定:水電及相關輔助設施請自備;全區禁止使用 電機;全區僅限音樂類及表演藝術類 C1 展演點得使用擴音設備;夜間 10 時以後全區不得使用擴音器

4.展演規範:

(1) 街頭藝人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新北市街頭藝人許可證及本處核之淡水金色水岸街頭藝人牌面 ,並應接受本處及本府文化局之管理與查驗 (2) 街頭藝人展演音量應以觀眾適宜聆聽為主,不得因宣傳或招攬民眾 過於擴大音量,並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告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3) 使用擴音設備不得朝向住宅 店家 機關擺放,應朝左右或是面向 河岸方向,其音量傳遞範圍應依 展演音量傳遞範圍圖說 規定, 其範圍本處得視實施狀況另行修正公告之

(4) 街頭藝人展演以本處核准或指定之區域展演,非經許可不得變動

(5) 街頭藝人展演範圍或擺設物品不得超過現場標記範圍

(6) 街頭藝人展演以現場之創作或表演為限,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定價收取費用

(7) 街頭藝人展演時,不得妨礙公眾通行 公共安全 環境安寧或衛生

(8) 街頭藝人展演時,應隨時保持環境整潔,展演完畢後,應立即將場 地回復原狀;如造成公共空間毀損,街頭藝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害 自 105 年 4 月 13 日起實施

(9) 街頭藝人展演內容應符合許可類別,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涉及宗教政治活動及其他與展演無關者

(10) 非屬展演時段不得預先擺放物品,展演完畢後,應立即清空所屬物品

(11) 超過晚間 11 點不得有任何展演行為

(12) 街頭藝人違反本場地規定及展演規範且經勸導無效者(含口頭勸導),本處將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個月至一年不得申請展演

5.申請方式:

(1) 採現場抽籤 記,惟首次申請本場地之街頭藝人須先填妥 淡水金 色水岸戶外公共空間展演使用申請表 ,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向 本處提出申請,審核結果本處會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並 於現場公告核准名單,經審核通過之街頭藝人始得參與每日現場抽 籤 傳真號碼為 02 8969-9538;電子郵件信箱為 AJ5742@ntpc.gov.tw;如需確認是否傳遞成功,可電洽: 02 8969-9596 分機 211

(2) 抽籤地點:本處保全崗哨-淡水哨(鄰近淡水郵局後側景觀廁所旁)

(3) 抽籤時間:展演當日上午 10:30(以中原標準時間為準)

(4) 請本人攜帶本市街頭藝人展演證有效證件前往參與抽籤

(5) 任何展演類別申請人數未滿時,亦不開放供其他類別抽籤之用

(6) 抽籤作業結束前尚有名額可現場補位 記,惟抽籤作業結束後尚有名額可亦不開放後補

6.注意事 :

(1) 本場地如已經受理其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2) 如展演日遇天候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場地無法使用,不得要求本處以其它時段或其他場地作為補償

(3) 本場所為戶外開放空間,請展演者於展演時段內自行評估氣候及體能等狀況調整演出時間

請參考附件:新北市淡水金色水岸街頭藝人展演作業要點.pdf(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