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106.01.04 生效
第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標準所稱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指
河川低水河槽岸頂至提前或河岸坡趾間之河床,於常水量情況
下無水流,並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予以綠美化整理,
以供公眾遊憩之區域及其內之設施。
第3 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經本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本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各該認養本場地之機關(構)、團體申請
使用場地,及本處協辦之活動,得經本處核定,免收本場地使
用費及保證金。
第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