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總說明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左側選單
:::右側選單
:::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總說明

2012-10-02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所屬員工執行職務時,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並提昇市民對本府之信任及支持,爰參據行政院99年7月30日修正公布(同日生效)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擬具訂定「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草案)」(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本規範要點說明如下:

   (一)揭示本規範之核心價值及立法目的(第一點)。

   (二)界定本規範有關「本府員工」、「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等用詞定義(第二點)。

   (三)揭示本府員工應依法行政,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並迴避利益衝突(第三點)。

   (四)為明確依循標準,使本府員工進退有據,爰規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之限制及相關處理程序(第四點至第八點、第十點)。

   (五)本府員工不得涉足不妥當場所及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為不當接觸(第九點)。

   (六)本府員工兼職行為之原則禁止(第十一點)。

   (七)本府員工參與演講等活動,其支領鐘點費或稿費之標準、限制及程序(第十二點)。

   (八)本府員工應妥善處理個人財務,並責成主管落實品操考核(第十三點)。

   (九)機關首長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時,應踐行之程序(第十四點)。

   (十)各機關(構)應指派專人負責廉政倫理諮詢服務,並界定「上一級政風機構」之意涵(第十五點)。

   (十一)明訂本府員工遇有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之簽報知會作業,以及政風機構受理前揭事件之登錄建檔作業(第十六點)。

   (十二)機關未設政風機構時,相關業務由協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第十七點)。

   (十三)本府員工嚴守廉政倫理規範,足堪廉能表率者,視其情節敘獎鼓勵、公開表揚(第十八點)。

   (十四)違反本規範時,依現有相關規定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第十九點)。

   (十五)授權本府各機關對於本規範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得另訂更嚴格之規範(第二十點)。

政風防貪業務-「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總說明.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