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河濱寵物公園使用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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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河濱寵物公園使用管理規則

一、本場地於夜間或遇雨時不建議進入活動,以免發生危險。

二、本場地禁止燃放爆竹煙火,違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本場地位於河川區域內,一經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即刻不開放使用,請民眾盡速撤離。

四、飼主應善盡管理之責,犬隻間應保持適當距離,倘有互鬥咬傷等情事,由飼主自行負責。

五、15歲以上之飼主始得攜帶犬隻進入本場地,並須為犬隻繫上牽繩。

六、小型犬活動區限9公斤以下犬隻進入,大型犬活動區限9公斤以上犬隻進入。

七、發情犬隻請勿攜入本場地。

八、本場地禁止飲食及餵食犬隻。

九、犬隻不聽指令或有攻擊、互鬥之傾向時,請立即繫上牽繩並帶離本場地。

十、請維持園區環境整潔,若放任犬隻隨地便溺未予清除,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十一、場內設施請愛惜使用,如損壞場地各項設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本場地提供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動物相關活動,請提前向管理機關申請,於同意借用期間內優先使用。

十三、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場地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聯絡電話︰(02)8969-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