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遙控飛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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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遙控飛機場使用管理規範(111.07.12更新)

一、為有效管理本府高灘地遙控飛機場各類使用行為,避免造成飛安危害,故訂定本規範。

二、本場地為電力型遙控模型無人機場,禁止使用燃油噴射(螺旋及渦輪)引擎飛行器。

三、開放時間:

(一) 夏令(4月至10月)上午7時至下午日落時間,冬令(11月至3月)上午7時至下午日落時間。

(二) 以上開放時間本處得視任務需要或天候狀況(日落、陰雨、雷擊等)保留彈性或提前關閉場地之權利。

(三) 本場地如有特殊任務需求(證照測驗、教育訓練等),將暫停開放,限以平日為原則。

四、本場地位於河川區域內,一經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即刻不開放使用,請民眾盡速撤離。

五、場地未開放期間,如因擅入使用而發生意外,應自行負責。

六、場地開放由本處委外保全人員或義工管制,使用採「先到先用」原則依序輪流使用,等候使用之民眾,請依先後順序排隊進場。

七、考量公共安全,遙控飛機之實際飛行高度距地表高度不得逾60公尺,並須遵守「民用航空法」、本府公告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辦理。

八、不得以遙控飛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九、不得以遙控飛機裝載危險物品。

十、不得偕同嬰幼兒入場,以策安全。

十一、請於現地公布飛行區域圖示及經緯度座標範圍內進行操控飛行,且操控時應於現地公布圖示之操控區內操控,違者本處有權停止其使用及禁止入場,並依「民用航空法」處理。

十二、為維護周遭環境安寧,各種飛行器啟動運轉時地面測定音量須在90分貝以下,違者本處有權停止其使用及禁止入場。

十三、飛行路徑及空域相關規定:

(一) 跑道僅供起飛及降落之用,嚴禁在跑道上進行「衝場」及「表演」等動作。

(二) 人員請於操控區內(如圖示)。

(三) 遙控飛機請確實於起降區內執行起飛與降落動作(如圖示)。

(四) 飛行空域之範圍(如圖示)。 

十四、嚴禁個人或團體獨佔使用,違者本處有權停止其使用及禁止入場。

十五、場內設施請愛惜使用,如損壞場地各項設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本處有權停止其使用及禁止入場。

十六、如需借用場地辦理活動,請提前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於機關同意借用期間內得優先使用。

十七、違反上述規定者,除涉及民用航空法規範者依該法裁罰;管理機關並得禁止其活動,拒絕其入場或勒令離場。

十八、如有未盡事宜部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訂本規範。

 

場地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聯絡電話︰(02)8969-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