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認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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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認養說明

2016-07-01

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認養說明

壹、說明

為促進民間及公部門合作達成市政財源開源節流政策目標,本處開放 新北市河濱綠地提供機關(構)、團體認養,以協助本處進行場地維護作業, 共創優質親水休憩環境,提升民眾休閒品質。

貳、法令依據

一、 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管理要點 (附件 1)

二、 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件 2)

參、申請須知

一、 認養前請務必詳閱『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管理要點』中

針對認養之相關管理規定。 二、 認養使用以不增設設施及不破壞草皮原狀為限,如牽涉新增設施者,

應另申請河川公地許可。 三、 目前高灘地園區僅開放草坪供認養,運動設施考量民眾使用頻繁,故不

提供認養為原則。 四、 申請認養範圍包含本市大漢溪、新店溪、二重疏洪道、八里左岸及淡水 河沿岸高灘地,倘該地點非屬本處轄管範圍或該區有不適宜認養之理 由,則無法辦理認養作業。 五、 『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設施場所認養契約書』,請認養人於提

出認養確認內容以了解雙方權利義務。(附件 3) 六、 認養河濱公園之機關 (構) 團體應負場地管理維護之責,其工作項目請

參照「河濱綠地維護管理說明書」。(附件 4) 七、 認養者不得私自對外借用場地,且不得向民眾收取規費或其他費用(包

含場地清潔費)。 八、 認養者對於認養場地僅有優先使用權,不使用場地時,一般民眾仍可以

自由使用,並無須告知認養者。 九、 認養之機關 (構) 團體應善盡維護之責任,並接受管理機關之輔導及監 督,管理不善者,經管理單位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得終止認養並將認 養標示牌廢除。 十、 考評方式依「河濱公園認養考核評分標準」進行考核。(附件 5)

肆、申請程序

※步驟一:由認養者以『正式公文』提送申請認養文件至本處審核。

※申請文件包含: 1.認養申請表正本(需加蓋認養單位大小章)(附件 6) 2.立案證書影本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屬民間團體者請附當選資料) 4.認養企劃書(撰寫內容說明詳見附件 7) 5.場地位置圖及認養範圍標示圖。

※步驟二:本處收受認養者申請文書後,辦理現地會勘確認用地權屬、認養範

圍及現場狀況。

※步驟三:如擬認養位置及範圍經確認適宜提供認養者,本處將正式簽辦認養 契約簽訂程序;若認養地點非屬本處轄管範圍或該區有不適宜認養之理 由者,則無法辦理認養作業。

※步驟四:經簽奉市府核准後,與認養者簽訂正式認養契約,認養者自契約簽

訂後,始為正式完成認養手續。

 

請參考附件: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認養說明.pdf(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