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月橋街頭藝人展演作業要點(104年1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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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月橋街頭藝人展演作業要點(104年1月實施)

2015-01-01

1.本要點依據「新北市戶外公共空間提供展演實施辦法」訂定。

2.資格要件:

(1)  持有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府文化局)核發之街頭藝人證,且證件仍在有效期限內之街頭藝人。

(2)  街頭藝人應依本要點向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申請,經本處核准後方可展演,申請方式詳見要點5。

3.展演場地規定:

(1)  展演類別:開放個人組及2人團體組之音樂類、技藝類(需加熱物品之表演內容不開放)、表演藝術類(陀螺不開放)、美術類(噴漆、烤漆繪畫類不開放) 。

【開放使用範圍以3×3公尺為限,申請前請自行衡量展演所需空間是否足夠。】

(2)  展演場地:開放4組,詳見「新月橋展演場地位置圖」。

(3)  展演時段:星期一至星期日,自9時至22時。

(4)  本場地不得搭設帳棚。

(5)  街頭藝人展演所需物品,請以手推車方式送達展演點,不得駛入機車。

(6)  其他展演規定:水電及相關輔助設施請自備;全區禁止使用發電機;展演點A、C位置禁止使用擴音設備。

4.展演規範:

(1)  街頭藝人申請核准後,於當日展演前應至本處保全崗哨-新月橋哨報到並確認展演位置。

(2)  街頭藝人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新北市街頭藝人許可證」,並應接受本處及本府文化局之管理與查驗。

(3)  街頭藝人展演音量應以觀眾適宜聆聽為主,不得傳遞至鄰近之觀景平台(本處得視實施狀況另行修正公告之),並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4)  街頭藝人展演以本處核准或指定之區域展演,非經許可不得變動。

(5)  街頭藝人展演範圍或擺設物品不得超過開放使用範圍。

(6)  街頭藝人展演以現場之創作或表演為限,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定價收取費用。

(7)  街頭藝人展演時,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環境安寧或衛生。

(8)  街頭藝人展演時,應隨時保持環境整潔,展演完畢後,應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如造成公共空間毀損,街頭藝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害。

(9)  街頭人藝展演內容應符合許可類別,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涉及宗教、政治活動及其他與展演無關者。

(10)  非屬展演時段不得預先擺放物品,展演完畢後,應立即清空所屬物品。

(11)  超過晚間10點不得有任何展演行為。

(12)  街頭藝人違反本場地規定及展演規範且經勸導無效者(含口頭勸導),本處將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個月至一年不得申請展演。

5.申請相關流程:

(1)  受理方式:每月一期,請於每月10日前填妥「新月橋戶外公共空間展演使用申請表」,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處提出次月展演申請,首次申請者須另附本市街頭藝人證有效證件影本。【傳真號碼為(02)8969-9538;電子郵件信箱為 AC8921@ntpc.gov.tw;如需確認是否傳遞成功,可電洽:(02)8969-9596分機202】

(2)  審核方式:由本處審核每日展演申請人員,以當年度累計展演次數最少者優先排入,並以展演內容不重覆及使用擴音設備不超過2名為原則。

(3)  公布方式:審核結果將於每月20日前於本處官方網站(https://www.hrcm.ntpc.gov.tw/)公告,如有疑義請於每月25日前提出,逾期則不受理。

(4)  位置取得原則:以展演日當天報到順序自行選擇欲展演之位置,選定後不應任意調整位置。

6.注意事項:

(1)  本場地如已經受理其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如於公布後遇臨時需要必須收回場地時,得通知原排定之街頭藝人暫停使用並於下次申請時優先登記。

(2)  如展演日遇天候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場地無法使用,不得要求本處以其它時段或其他場地作為補償。

(3)  本場所為戶外開放空間,請展演者於展演時段內自行評估氣候及體能等狀況調整演出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