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河濱公園樹木懸掛燈飾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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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河濱公園樹木懸掛燈飾注意事項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河濱公園樹木懸掛燈飾注意事項

一、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高灘處)為妥善管理河濱公園樹

    木(以下簡稱樹木)懸掛燈飾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場地管理機關為高灘處,負責受理樹木懸掛燈飾之申請、審核

    及管理等事宜。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燈飾,係指以美化都市景觀、營造環境氣氛為目的之燈光

    設備。

四、申請於樹木懸掛燈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資格:自然人、法人、政府機關及團體均可申請。

   (二)申請程序: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載明申請地點、供電

         來源及懸掛方式、株數、期間等資料,向高灘處提出申請,經審查 

         核准後始得懸掛。申請人經核准後,即為設置人。

         前項樹木懸掛燈飾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三)申請期限:申請人須於懸掛日之前七日至六十日內,提出申請。

   (四)懸掛期間:懸掛期間由開始施工至拆除完成以不超過六個月為一週

         期,須再次懸掛者,應於期限屆滿兩個月後,始得再次依新案申請。

   (五)燈飾之懸掛,不得影響樹木之正常生長及維護作業。高灘處得依現

         地樹木生長狀況,核定燈飾之懸掛密度;高灘處如須修剪已懸掛燈

         飾之樹木,設置人須無條件配合。

   (六)申請人於申請懸掛燈飾時,每懸掛一株樹木應向高灘處繳納新臺幣

         三千元之保證金。但政府機關得予免繳。

    (七) 申請人申請懸掛燈飾,其懸掛物不得有任何廣告行銷或冠名等相

         關宣傳行為,設置人應無條件配合。

五、同一時間、地點有二個以上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除政府機關為優先審核對

    象外,依申請表收件時間較早者,先予審核,經高灘處核准者始得懸掛。

    前項經高灘處核准但尚未至懸掛始日七日前,如有政府機關為辦理民俗節    

    慶、藝術文化等活動而申請於經核准之同一時間、地點懸掛者高灘處得廢

    止原核准處分,另行核准該政府機關之申請。

六、電力之供應應由設置人負責。設置人應確保所有與電力供應相關設備之公

    共安全,並確保其對樹木、景觀及交通等情事無不良影響。

七、燈飾懸掛期間(不得以釘掛方式處理),設置人應派專人巡查、管理及維護。

    遇有損壞、脫落、樹木枝幹勒痕微樣等情形,應依新北市樹木保護相關規

    定辦理,即予以改善,並接受高灘處之督導。燈飾懸掛期滿後,設置人應

    於翌日自行拆除完畢。

    前項樹木懸掛期間遇有枝幹勒痕微樣時,設置人應無條件配合拆卸或鬆綁

    燈飾,否則高灘處得終止繼續懸掛,設置人不得異議。

八、核准懸掛之燈飾,如逢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陸上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

    時,設置人應即自行拆除,俟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解除後,再恢復懸掛至

    原核准期限屆滿日。

九、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懸掛燈飾或違反本注意事項懸掛燈飾者,高灘處得逕

    予拆除。如懸掛期間發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等相關事件,由設置人負賠

    償及法律責任,高灘處得立即停止其設置並予清除。前項清除費用,自保

    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向設置人追償。

十、保證金之發還:

   (一)申請人應於懸掛燈飾拆除完畢後,檢附燈飾拆除前、後照片及保證

         金收據正本向高灘處申請退還保證金。

   (二)原核准處分被廢止者,應於廢止後七日內發還。

十一、未經高灘處核准而擅自或提早懸掛燈飾、懸掛期滿未拆除或懸掛期間有

      損壞、脫落等情形者,由高灘處移請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

      理法規定處理之。

十二、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