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2月14日新北高秘字第1123285354號函訂頒
一、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貫徹行政革新,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心力,推動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計畫。
二、申請人得以書面方式於上班時間內向本處先行預約,填寫申請書(附件),並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郵寄)送達本處。
申請人如以言詞申請會見本處處長,應由本處秘書室指派專人製作紀錄,向申請人朗讀或使其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如遞交相關書面資料,並應收受。
三、民眾申請約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安排處長與民有約: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已訴訟繫屬中、經判決或決定確定者。
(二)在行政救濟中、經判決或決定確定者。
(三)申請案件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或可直接交辦權責單位處理者。
(四)以言詞申請,應附具相關證明文件未附,經本處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五)非屬本處權責者。
(六)同一事由已約見,經明確答復後,仍一再申請者。
(七)未具名、無具體內容無法查證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八)申請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者。
(九)經本處專案簽奉本市市長核可,不予受理者。
申請人無前項情形,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屬低收入戶、原住民者,得優先預約會見本處處長。
四、本處處長與民有約時間,應視本處處長行程排定。
本處處長與民有約地點,除於本處處會議室外,得視實際需要另洽場地辦理。
本處處長與民有約,每次會見之申請案件,以三件為原則,如遇時效緊迫之案件,得經本處處長核准酌予增加。
本處處長與民有約,同一案件申請會見之人數不得逾十人。
五、本處秘書室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無第三點第一項不予受理情形,應於會見日三日前,以公文通知申請人會見本處處長之時間、地點。
本處處長與民有約案件,經本處秘書室登錄,除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案件外,應將請辦事項通知業務主管科室,業務主管科室應於受通知之日起三日內,簽註具體處理意見陳報本處處長。
前項案件如涉及本處二科室以上業務,或無法確定業務主管科室時,應陳報本處副處長裁定主辦業務科室。
六、本處處長與民有約,該案件業務主管及承辦人應準時陪同本處處長會見申請人,並由業務主管科室負責製作會見紀錄並副知本處秘書室,管制辦理情形。
七、約見時間10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取消本次約見,申請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
八、本處處長與民有約,業務主管科室應依主席裁示事項妥適處理,於七日內將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並副知本處秘書室,如非屬本處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或單位名稱;如因情況特殊無法依限函復時,應將辦理情形簽奉本處處長核准後,另函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處秘書室。
九、如遇重要公務,本處處長未能依排定時間會見民眾時,得指定副處長、總工程司或其他業務主管代為會見,或由本處秘書室通知民眾改訂會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