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翼遙控飛機 飛行規則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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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翼遙控飛機 飛行規則及注意事項

一、為有效管理本府高灘地遙控飛機場各類使用行為,避免造成飛安危害,故訂定本規範。

二、開放時間:

(一) 夏令(4月至10月)上午9時至下午日落時間,冬令(11月至3月)上午9時至下午日落時間。

(二) 以上開放時間本處得視任務需要或天候狀況(陰雨、雷擊等)保留彈性或提前關閉場地之權利。

(三) 本場地如有特殊任務需求(證照測驗、教育訓練等),將暫停開放,限以平日為原則。

三、場地位於河川區域內,一經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即不開放使用,請民眾盡速撤離。

四、場地未開放期間,如因擅入使用而發生意外,應自行負責。

五、場地使用採「先到先用」原則依序輪流使用,等候使用之民眾,請依先後順序排隊進場。

六、考量公共安全,遙控飛機之實際飛行高度距地表高度不得逾60公尺,並須遵守「民用航空法」、本府公告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辦理。

七、不得以遙控飛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及裝載危險物品。

八、不得偕同嬰幼兒入場,以策安全。場內設施請愛惜使用,如損壞場地設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為維護周遭環境安寧,各種飛行器啟動運轉時地面測定音量須在90分貝以下。

十、水泥跑道僅供起飛及降落之用,嚴禁在跑道上「衝場」及「表演」等動作。

十一、嚴禁個人或團體獨佔使用,或假借名義行營利收取費用等行為。

十二、違反上述規定者,除涉及民用航空法規範者依法裁罰;管理機關得拒絕其入場或勒令離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