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委外停車場使用規則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左側選單
:::右側選單
:::

未委外停車場使用規則

一、 本停車場僅供遊憩臨時停車場使用,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6時至晚間10時止,請勿過夜停放。

二、 本場地禁止燃放爆竹煙火,違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 本停車場於下列情形即刻不提供停車使用,車輛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自行盡速將車輛駛離:

(一)經本市關(封)閉橫移門、水門及越堤道通告之發布時起。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豪雨及急降雨期間。

四、 本停車場位於河川區域內,如應自行駛離而未駛離,致生妨礙河川防護,依水利法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

五、 本停車場不開放期間,如因擅入使用而發生意外或損害,請自行負責。

六、 使用本臨時停車場者,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停車入格,循序進出。

(二)請保持清潔,垃圾請自行清理。

(三)本場地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

(四)車輛疏散請由越堤路或堤防橫移門駕離高灘地。

(五)因天然災害所生損害,管理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六)占用本停車場之廢棄車輛,得依廢棄物清理程序清除。

七、 嚴禁個人或團體獨占使用,或假借名義營利及收取費用等行為。

八、 本場地禁止大型車輛進入,場內設施請愛惜使用,如損壞場地各項設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 違反上述規定者,管理機關得禁止其活動、拒絕其入場或勒令離場。

十、 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場地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聯絡電話︰(02)8969-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