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認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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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認養說明

壹、說明:

為促進民間及公部門合作機制,本處開放新北市河濱綠地提供機關(構)、團體認養,以協助本處進行場地維護作業,共創優質親水休憩環境,提升民眾休閒品質。 


貳、法令依據: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管理要點 (另開視窗)

 
參、申請須知:

一、認養前請務必詳閱『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管理要點』中針對認養之相關管理規定。

二、認養使用以不增設設施及破壞草皮原狀為限,如牽涉新增設施者,應另申請河川公地許可。

三、目前高灘地園區僅開放草坪供認養,運動設施考量民眾使用頻繁,故不提供認養為原則。

四、申請認養範圍包含本市大漢溪、新店溪、二重疏洪道、八里左岸及淡水河沿岸高灘地,倘該地點非屬本處轄管範圍或該區有不適宜認養之理由,則無法辦理認養作業。

五、認養前請務必詳閱『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設施場所認養契約書(範本)(詳伍、參考文件)』契約內容,了解雙方權利義務。

六、認養河濱公園之機關 (構) 團體應負場地管理維護之責,其工作項目請參照「河濱綠地維護管理說明書(詳伍、參考文件)」。

七、認養者不得私自對外借用場地,且不得向民眾收取規費或其他費用(包含場地清潔費)。

八、認養者對於認養場地僅有優先使用權,不使用場地時,一般民眾仍可以自由使用,並無須告知認養者。

九、認養之機關 (構) 團體應善盡維護之責任,並接受管理機關之輔導及監督,管理不善者,經管理單位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得終止認養並將認養標示牌廢除。

十、考評方式依「河濱公園認養考核評分標準(詳伍、參考文件)」進行考核。

 肆、申請程序:

 ※步驟一:由認養者以『正式公文』提送申請認養文件至本處審核。

※申請文件包含:

1.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認養申請表正本(需加蓋認養單位大小章)

2.立案證書影本。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屬民間團體者請附當選資料)。

4.認養企劃書(撰寫內容說明詳申請表背面)。

5.場地位置圖及認養範圍標示圖。 


※步驟二:本處收受認養者申請文書後,辦理現地會勘確認用地權屬、認養範圍及現場狀況。

 ※步驟三:如擬認養位置及範圍經確認適宜提供認養者,本處將正式簽辦認養契約簽訂程序;若認養地點非屬本處轄管範圍或該區有不適宜認養之理由者,則無法辦理認養作業。


※步驟四:經簽奉市府核准後,與認養者簽訂正式認養契約,認養者自契約簽訂後,始為正式完成認養手續。

伍、參考文件(另開視窗)

  1. 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設施場所認養契約書(範本)。
  2. 河濱綠地維護管理說明書。
  3. 河濱公園認養考核評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