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認養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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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認養契約書(範本)

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認養契約書(範本)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上開甲、乙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由乙方認養位於         ,面積              之新北市高灘地綠美化園區(下稱認養範圍),茲約定契約條款俾供雙方遵守如下:

第一條:【認養期間及終止契約事由(一)】

本契約之認養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甲方於認養期間內因公務而有收回認養範圍之必要時,乙方不得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認養期間屆滿得經雙方同意續訂認養契約,由乙方於認養期間屆滿前1個月提出;倘未經甲方函覆同意者,視為甲方不同意續約。

第二條:【認養範圍之維護】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於認養範圍內負環境清掃、灑水、雜草拔除、修剪草坪、樹木扶正、垃圾集中及清運等維護之責;草坪、植栽管理維護之工作項目應依「河濱綠地認養維護管理說明書」辦理,並自行負擔全部費用。

認養範圍內由甲方設置之設施遭受天然災害、人為破壞或故障需修繕時,乙方應即通知甲方。

第三條:【認養範圍之使用(一)及終止契約事由(二)】

乙方應於認養前確認所認養之場地符合需求,嗣後不得有自行或要求甲方增建、修建、遷移、挖掘或變更認養範圍原有狀態之行為,若因上開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或致生危險者,由乙方負全部之法律責任。

乙方應依認養企劃書所載之維護管理及使用用途使用認養範圍,如有違反原使用目的者,甲方得立即要求改善或終止本契約。

第四條:【認養範圍之使用(二)】

乙方得於認養範圍內設置認養標示牌,其內容、規格、數量、地點及位置須經甲方同意。

乙方得於無損害既有設施與景觀原則下,舉辦非商業性公益活動(舉凡寫生、攝影、土風舞、歌唱、親子遊戲、運動比賽等,但不限上開)。

乙方就認養範圍得優先使用,但無排他使用權;一般民眾自由使用時無須告知乙方。

第五條:【轉租、轉借之禁止及終止契約事由(三)】

乙方不得將認養範圍轉租或轉借予他人或團體,亦不得以認養範圍向第三人收取任何費用。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經查察屬實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六條:【乙方遵守法令義務(一)及終止契約事由(四)】

乙方應遵守水利法及其相關法規、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管理要點及河濱綠地認養維護管理說明書之規定。

乙方不得於認養範圍內設立固定設施。

乙方於認養範圍內設置之臨時性設施遇有防颱防汛(如緊急強降雨)撤離時,應依甲方通知限時(以通知起算4小時內為撤離基準,另有約定者不限)完成撤離作業。

乙方未於時限內完成撤離作業者,甲方得代為吊離或拆卸,並得終止本契約。

前項所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對代為吊離或拆卸之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亦不負賠償責任。

乙方如因代表人、管理人或理事長之改選,須主動提報甲方備查。

第七條:【乙方遵守法令義務(二)】

乙方於認養範圍舉辦大型活動而有搭設帳棚或舞台之必要者,應向甲方申請使用場地,得經甲方依「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核定,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活動使用範圍逾認養範圍之部分,仍依場地收費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監督之權】

甲方對乙方之使用、維護及管理作業具有監督輔導之權,乙方應配合辦理。

經甲方同意後,乙方始得以大型機具進行場地整理作業。

第九條:【水、電之使用】

甲方不提供水、電設施。

如乙方實有長期用水、用電需求,得向自來水公司或電力公司提出申請設置獨立水、電錶;惟水、電管路之路徑與施工方式須經甲方同意,甲方得協助必要之行政作業。

前項相關設施由乙方自費施作,並依規定繳費。

第十條:【認養範圍之特殊事項(依各該性質選用)】

本契約認養範圍之性質屬濕地生態及生態棲地營造,乙方應於次年向甲方提送年度經營成果報告書。

本契約認養範圍之性質如屬經當地公所許可之橋下空間或若有增設臨時性休閒設施,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契約第一年度需於汛期前進行防汛撤離演練作業,並通知甲方派員督導,提送演練影片予甲方備查;若為續約且當年度已完成防汛撤離演練者,下一年度汛期前仍需辦理防汛撤離演練作業;未辦理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二、在認養契約期間內,年度考核成績平均達90分以上者,得於隔年起3月31日前向甲方書面申請防汛演練改為「研習會」;未辦理研習會者,視同未辦理防汛演練,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三、若申請經甲方同意為辦理研習會,需通知甲方派員督導,所提防汛計畫書上的任務人員均需參加,並作成書面及影片紀錄提送甲方備查。

四、開放部分時段及設施供一般民眾使用,其開放內容以認養標示牌公告於認養範圍之明顯處,俾供民眾週知。

第十一條:【考評暨鼓勵表揚或缺失改善及終止契約事由(五)】

甲方應定期依「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認養維護評分表(下稱認養維護評分表)」紀錄考評乙方之認養成果。

乙方經考評為成績優良者,甲方得報請新北市政府予以鼓勵,並公開表揚之。如成績欠佳,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改善;經甲方正式發函通知3次仍未改善,甲方得終止本契約,整年度成績平均未達80分者,則不予續約。

甲方得修正認養維護評分表之內容。

第十二條:【契約之終了或終止】

認養期間屆滿未經雙方同意續訂認養契約者,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前自行撤離、拆除認養標示牌及臨時性設施,並將認養範圍復原後返還予甲方,且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若逾期未移除者,由甲方逕行拆除,乙方不得異議,拆除物視作廢棄物處理,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且一年內不得提出認養申請。

甲方得會同相關人員辦理認養範圍之返還作業。

前二項約定於本契約終止時亦同。

第十三條:【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於必要時,得經甲、乙雙方會商同意修正之。

第十四條:【契約書所含之內容文件】

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

一、契約書主文

二、會勘紀錄

三、乙方認養申請文件

四、乙方認養企劃書

五、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管理要點

六、河濱綠地認養維護管理說明書

七、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認養維護評分表

第十五條:【約定管轄法院】

本契約如涉及爭訟事項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訴訟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契約之式份數】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章後生效,契約書ㄧ式4份,正、副本各2份,甲方執正本1份、副本2份,乙方持正本1份。

 

 

立契約書人(甲方):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代表人: 謝處長俊隆

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502號

電    話:(02)8969-9596

 

立契約書人(乙方):新北市新莊區體育會

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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