摺頁版權使用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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摺頁版權使用申請須知

壹、目的 :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廣泛提供國內外旅客新北市河濱公園及河濱自行車道資訊,將本處修編完成之「新北市河濱自行車道」摺頁(中、英文版,請參閱本網站政府出版品單元)版權,無償提供給社會各界協助印製,乃訂定本須知。

貳、申請資格:

一般民間企業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須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學校(須檢附經主管機闗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個人。

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填妥備齊下列表格文件後,函送本處辦理:

1、申請表

2、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 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本處審核後,將與申請單位簽訂契約書,並由本處提供光碟片或檔案。

三、前述申請表件不全者,本處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另隨文檢附之表件概不予發還。

肆、版權使用說明:

一、本處得提供文宣品內容光碟供申請者使用,申請者於使用完畢歸還,若再印製得再申請。

二、申請者得於摺頁、手冊封底放置申請單位之形象廣告,且該形象廣告版面以不超過整份文宣版面5%為原則。

三、所印製文宣品內容樣稿與數量,須經本處審核核可後方可印製,所印製之成品不得藉以販售或從事商業行為或以其他名義向本處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四、放置形象廣告之申請者所印製之文宣品至少須將總數之40%置於全臺(各地)旅遊服務中心、遊客服務中心、觀光旅館及一般旅館、國際會議、世貿國際展及其他文宣需求場所免費發送予國內外旅客。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所印製文宣品刊載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本處對所有內容(含形象廣告)擁有審查權及修改權,並保有發行同意權。

二、所刊載之內容應確認合法性,若為非法致使本處權益受損者,所需負擔責任及相關費用由申請者負責。

三、申請版權使用案件,本處仍保有最後核可決定權,申請者應取得本處正式授權後,始得從事相關作業,並以當次為限。

四、文宣品須註明印製單位、日期與「圖文提供: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等字樣。

陸、本須知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