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園區車輛通行證申請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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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園區車輛通行證申請作業規定

壹、目的:本處為增進遊憩品質及維護遊客安全,減少危安事故發生機率,針對轄管高灘地園區車輛通行採必要之限制措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以資依循。

貳、限制範圍:

 一、高灘地園區禁止汽機車駛入(設有停車場之開放空間除外),惟因執行園區管理、工程施工、清潔維護、草木植栽、活動參觀、急難救助等公務行為,始得申請核發通行證,憑證通行。

  二、通行證僅限機關團體統一申請,以不開放個人申請為原則。

  三、前開以外之情形,如仍有通行之必要,需專案簽奉核定。

  四、特殊緊急危難救助狀況者(救火、救人),不在此限(免申請通行證)。

參、申請方式:各單位如符合通行範圍,需備文向本處提出申請,來文申請內容應敘明申請緣由、使用期間、進出車輛數量等;並檢附下列文件備審:

  一、工程施工(含園區管理維護):

(一)水利單位核准施工公文。

(二)契約:應含封面、第1頁、內頁(載明履約期限)、最末頁(立約雙方大小張)。

(三)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

(四)有效行照影本。

(五)高灘地園區車輛通行安全計畫(包含:車輛進出動線圖、申請使用範圍)

(六)車輛通行證申請切結書.odt(另開視窗)

(七)行車紀錄器照片

(八)其他佐證文件。

  二、活動展演:

(一)本處營運企劃科核准場地借用公文。

(二)檢附車輛通行證申請切結書.odt(另開視窗)

(三)行車紀錄器照片

(四)其他佐證文件。

  三、臨時申請【使用期限在3日(含)以內】:

 (一)備文申請(內容應敘明申請緣由、使用期間、進出車輛數量等),俟核准後核發通行證。

 (二)有效行照影本。

 (三)高灘地園區車輛通行安全計畫(包含:車輛進出動線圖、申請使用範圍)

 (四)檢附車輛通行證申請切結書.odt(另開視窗)

 (五)本處得視申請緣由、考量園區使用現況等,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

  四、其他(專案)申請:

 (一)備文申請(內容應敘明申請緣由、使用期間、進出車輛數量等)。

 (二)有效行照影本。

 (三)高灘地園區車輛通行安全計畫(包含:車輛進出動線圖、申請使用範圍)

 (四)檢附車輛通行證申請切結書.odt(另開視窗)

 (五)本處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

肆、一般規定:

 (一)申請通行證請於使用前7日(含)前提出申請(不含例假日),無特殊原因及臨機狀況不接受7日內之申請案件(奉核定者除外)。

 (二)本規定以外之特殊緊急狀況,經奉核定,免申請通行證。

(三)得聯繫本處人員(電話02-89699596分機327林先生),以電子郵件辦理申請及領證作業。

(四)通行證請於有效期內使用(逾期作廢),並依照通行證背面「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車輛進出園區通行應遵守事項」辦理。

(五)通行高灘地園區請遵守管理(保全)人員督導指揮,並請配合查察。

(六)政府公務單位申請,請比照上開申請規定方式辦理。

(七)各機關團體舉辦個別活動,使用本處河濱球場、自行車道等(非租借場地),原則上一律不同意核發通行證。

 (八)如有發生違規使用通行證情事,本處得隨時收回作廢之;如有涉法,依法辦理。

伍、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部分,另行檢討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