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車輛進出園區通行應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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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車輛進出園區通行應遵守事項

1.本證應張貼於明顯處以供辨識,嚴禁影印或借予未經核可車輛通行(影印使用者依第6項辦理),若未張貼通行證者,將視同為無通行證車輛。

2.除特殊情形經業務單位同意外,通行時間08:00~17:30。

3.進入園區需閃雙黃燈或單邊方向燈警示,速限應保持30公里以下,並應禮讓自行車及行人。

4.本通行證僅供通行使用,不得停放園區,如有作業需暫放通行動線上,應於週邊設立安全措施,另本證非停車場證,若違規停車屬違規之行為。

5.若有破壞設施及景觀者,應負起賠償責任並立即修復。

6.倘有違反上述規定及停放過久或其他未經本處許可行為,除撤銷並收回通行證外,(同案不得再申請,且列入黑名單),並依規定移送警察機關舉發。

7.本通行證之使用期間屆滿後視同作廢,應重新申請。

8.以此通行證進入本高灘地園區,仍應遵守道路交通之各規定。

9.持有未註記車牌號碼通行證者,應自行注意科技執法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