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園區借用草坪空間辦理活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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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園區借用草坪空間辦理活動原則

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園區借用草坪空間辦理活動原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管理要點(下稱管理要點)」第12點規定,本處得視河濱公園現場環境、遊憩品質、生態容許量、工程推動安全及園區管理等各式因素,限制其借用範圍。

 

二、本處出借草坪空間,將考量草坪復育等因素,於大型活動借用後,借用時間准駁係以間隔2週以上為原則。

 

三、本處有優先保留場地予本府辦理活動之權利,並不受上開要點之限制。

 

四、囿於雨季及颱風季節園區草坪土壤濕軟,車輛駛入易造成草坪大量損壞,請儘量避開借用,如已借用取得同意,自行評估是否續辦。

 

五、有發生草坪嚴重損毀情形,另依使用要點第19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