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借用申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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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借用申請說明(112.4.7)

壹、 申請須知:

新北市高灘地綠美化園區部分場地提供租借予各機關團體使用,場地遍及大漢溪流域右岸、大漢溪流域左岸、二重疏洪道、新店溪流域、淡水及八里等,場地類型有籃球場、棒壘球場、網球場、直排輪競速場、排球場、曲棍球場、遙控賽車場、搖控飛機場、自行車道、園區廣場及綠地等,提供機關團體適當場地作為舉辦比賽或活動之用,並有效提升河濱公園使用率。如有租借場地之需,可於本處官方網站「服務專區->下載專區」內下載『場地借用申請相關檔案』,於填寫申請表後送至本處辦理。場地借用相關問題,可電洽本處承辦人員(02)8969-9596分機213、217,惟棒壘球場則因已移交體育處管理,相關借用事項請洽體育處辦理,電話(02)2962-0462。

貳、依據: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管理要點(另開視窗)

參、 申請注意事項

  1. 河濱公園各項設施,除運動設施、公共運動空間外,限由各機關(構)、學校、公司、團體、法人以書面向本處提出使用申請及繳納使用費,不開放以個人名義申請。
    前項河濱公園考量遊憩品質及環境容受度,淡水地區因屬知名風景區且遊客眾多,僅開放淡水捷運站後方廣場供借用,另金色水岸限由政府機關提出,其餘區域不開放申請。八里地區因腹地狹長且遊客眾多,永續環境教育中心前草坪限由政府機關提出,另渡船頭至永續環境教育中心沿線河濱公園不開放申請。活動性質不適於河濱公園或有損壞場地設施之虞者,得不核准使用。
  2. 辦理候選人之競選造勢活動,於短時間內匯集大量人潮,可能對遊憩民眾、周遭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及破壞,故淡水金色水岸(淡水捷運站後側廣場除外)、八里左岸(水興公前廣場除外)、臨碧潭之陽光運動園區、新北大都會公園幸福水漾園區(中山橋至重新橋間)及微風運河園區,因遊憩人數眾多,且為維護民眾旅遊及休閒品質,不出借為政治選舉造勢場地。前述候選人為各政黨提名或經中央選舉委員會登記參選。另競選造勢活動以候選人上台為認定標準,另非造勢活動邀請候選人上台視同造勢活動,惟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活動邀請經選舉產生之現職公職人員(如現任之總統、副總統、市長及民意代表等)者除外。
  3. 申請於河濱公園內舉辦集會、演說活動者,應先向各該河濱公園之管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申請舉辦展售者,限由政府機關提出。
  4. 申請使用河濱公園各設施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於使用前10日至1年內,填具申請表及活動企劃書,送本處審核。經本處核准者,除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者外,應於2週內繳清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以棄權論。但核准日距離使用日之期間少於2週者,應於使用3日前繳清;另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本處場地辨理千人以上大型活動,仍須收取保證金。
  5. 河濱公園各項設施,以申請舉辦正當活動為限;活動內容並應配合各河濱公園區內之各項既有設施、功能與景觀。
  6. 河濱公園各項設施之使用期間,每次使用期間不得超過10日。但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展期。
  7. 申請案件為經本府所屬機關核准之專案活動,不受前項使用期間之限制。
  8. 河濱公園各項設施,除政府機關舉辦重要集會、慶典,得優先使用外,依申請順序核准使用。
  9. 申請者應自行負責現場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及垃圾、場地清理等工作,於活動結束後申請者應自行負責現場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及垃圾、場地清理等工作,於活動結束後6小時內清潔完成;其有損壞公共設施者,應於本處要求期限內回復原狀。未依期限回復原狀,得由本處僱工修復或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項內扣抵,不足之額度另行追償。
  1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且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1)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
    (2)有礙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之虞。
    (3)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4)曾經使用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5)舉辦私人祭奠活動或宴客。
    (6)其他經本處認為不宜使用。
  1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1年內不受理其使用申請:
    (1)有上款情形者。
    (2)已通知核准使用但無故未繳納使用費或保證金。
    (3)同一年度二次無故取消已受理但尚未核准使用之申請。
    場地、設施受破壞或場地未清理,且經本處通知後未回復原狀或未繳清相關代履行費用者,本處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使用申請1年至3年。
  12. 請於活動結束並撤場完畢後,主動邀請本處現場保全或管理人員會勘確認借用場地有無未盡事宜,並作為退還保證金之憑據。

肆、收費標準:

詳閱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另開視窗)

伍、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1.  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借用申請表。

2.  活動企劃書。

3.  場地配置圖。

4.  場地安全維護計畫書。

5.  清潔計畫書。

6.  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7.  疏散計畫書。

8.  緊急應變計畫(防汛期須另提防汛應變計畫書)。

9.  場地路線圖。

10.人員保險計畫。

11.辦理大型群聚活動需另附:

(1)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申請表

(2)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申請自主檢核表及方案說明

(3)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本文)

(4)大型群聚活動申請審查檢核表及審核權責表

(5)新北市政府執行大型群聚活動現場會勘稽查紀錄表

詳閱「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作業要點」

附件檔案請至 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另開視窗)下載

註:第2至9項資料,可由管理機關依現況認定是否應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