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宣導
2026/08/26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已於114年7月22日施行,相關資訊如下:
一、法務部廉政署公益揭弊者保護專區(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0/1309611/Nodelist)
二、為順行本法揭弊流程,落實揭弊者保護措施,俾利本法執行順暢:
(一)指定受理揭弊單位
本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包含「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及「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
(二)落實揭弊者通知作業
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者,應移送各權責機關,並通知揭弊者;另依本法第6條第1、2項規定,各機關應遵期20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及6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之規範。
(三)強化揭弊身分保密:
本法第15條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人員,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並針對公務員、非公務員及其主觀犯意訂有相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