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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民國113年9月11修正第3條附表)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指河川低水河槽岸頂至堤前或河岸坡趾間之河床,於常水量情況下無水流,並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予以綠美化整理,以供公眾遊憩之區域及其內之設施。

第3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經本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本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各該認養本場地之機關(構)、團體申請使用場地,及本處協辦之活動,得經本處核定,免收本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附表(113年9月11日修正)

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附表(單位:新臺幣)
場地別計算基礎場地使用費保證金說明
籃球場 平日 每座每場次 六百元 一萬元

一、場地使用費除說明二規定場地外,依下列方式計算;每場次以四小時計,未滿四小時按一場次計算:

(一) 上午場次:八時至十二時。

(二) 下午場次:十三時至十七時。

(三) 晚間場次: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二、籃球場、網球場、排球場、沙灘排球場、羽球場、足球場、溜冰場及直排輪競速場使用二小時以下以半場次計算,逾二小時以一場次計算。

三、廣場、草坪、自行車道、步道及車道,以會勘之實際使用範圍(含民眾活動範圍)計算之;未滿一平方公尺或一公里,以一平方尺或一公里計算。

四、場地使用逾時費用,除說明二規定場地外,按小時依該場次場地使用費比例加收,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五、廣場、草坪之場地使用費,未滿一元以一元計算。

六、足球場辦理非運動使用及草坪之保證金,依下列使用範圍計算:

(一) 未滿五千平方公尺:一萬元。

(二) 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二萬平方公尺:五萬元。

(三) 二萬平方公尺以上:十萬元。

七、其他非屬左列之場地,得依其屬性按廣場或草坪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計收。

假日 八百元
網球場 平日 每座每場次 六百元 一萬元
假日 八百元
排球場 平日 每座每場次 三百五十元 一萬元
假日 四百五十元
沙灘排球場 平日 每座每場次 三百元 一萬元
假日 四百元
羽球場 平日 每座每場次 一百六十元 一萬元
假日 二百元
足球場 平日 每座每場次 五百元

運動使用:一萬元

非運動使用:一萬元至十萬元

假日 七百元
溜冰場 平日 每座每場次 一千元 一萬元
假日 一千五百元
直排輪競速場 平日 每座每場次 一千五百元 一萬元
假日 一千九百五十元
遙控賽車場 平日 每座每場次 一千元 一萬元
假日 一千五百元
固定翼遙控飛機場 平日 每座每場次 二千五百元 一萬元
假日 三千二百元
多旋翼遙控飛機場 平日 每座每場次 六百元 一萬元
假日 八百元
田徑場 平日 每座每場次 一千五百元 一萬元
假日 一千九百五十元
廣場 平日 每平方公尺每場次 一點五元 一萬元
假日 二元
草坪 平日 每平方公尺每場次 零點五元 一萬元
假日 一元
自行車道、步道、車道 平日 每公里每場次 一千五百五十元 一萬元
假日 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