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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園區車輛通行證申請作業規定

壹、目的:本處為增進遊憩品質及維護遊客安全,減少危安事故發生機率,針對轄管高灘地園區車輛通行採必要之限制措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以資依循

貳、限制範圍:

一、高灘地園區禁止汽機車駛入(設有停車場之開放空間除外),惟因執行園區管理、工程施工、清潔維護、草木植栽、活動參觀、急難救助等公務行為,始得申請核發通行證,憑證通行。

二、通行證僅限機關團體統一申請,以不開放個人申請為原則。

三、前開以外之情形,如仍有通行之必要,需專案奉核定。

四、特殊緊急危難救助狀況者(救火、救人),不在此限(免申請通行證)

參、申請方式:各單位如符合通行範圍,需備文向本處提出申請,來文申請內容應敘明申請緣由、使用期間、進出車輛數量等;並檢附下列文件備審:

一、工程施工(含園區管理維護)

() 高灘地園區車輛通行安全計畫(包含:水利單位核准施工公文、契約:應含封面、內頁(載明履約期限)、最末頁(立約雙方大小張)、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車輛進出動線圖、申請使用範圍)

()車輛通行證申請切結書

()車號清冊。

二、活動展演:

()本處營運企劃科核准場地借用公文。

()檢附車輛通行證申請切結書

()車號清冊。

以上資料email:am8047@ntpc.gov.tw 電話02-89699596#327 林先生

肆、一般規定:

()申請通行證請於使用前7()前提出申請(不含例假日),無特殊原因及臨機狀況不接受7日內之申請案件(奉核定者除外)

()本規定以外之特殊緊急狀況,經奉核定,免申請通行證。

()通行證請於有效期內使用(逾期作廢),並依照通行證背面「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車輛進出園區通行應遵守事項」辦理。

()通行高灘地園區請遵守管理(保全)人員督導指揮,並請配合查察。

()政府公務單位申請,請比照上開申請規定方式辦理。

()各機關團體舉辦個別活動,使用本處河濱球場、自行車道等(非租借場地),原則上一律不同意核發通行證。

()如有發生違規使用通行證情事,本處得隨時收回作廢之;如有涉法,依法辦理。

伍、本通行證將於每周二、五1700更新科技執法白名單,請注意申請時間,以免違規受罰。

陸、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部分,另行檢討修訂之。

相關連結

檔案下載

  • 車輛通行證申請切結書( 20250708)
  • 園區車輛通行安全計畫書(施工或維護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