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類大客車臨時通行證申請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甲類大客車臨時通行證車輛進出疏洪道與堤外道路通行應遵守事項:
一、本證應張貼於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辨識,嚴禁影印或借予未經核可車輛通行(影印使用者依第八項辦理),若未張貼通行證者,將視同為無通行證車輛。
二、本案臨時通行務必依申請之時間、路線及車輛行駛,並遵守相關交通規則及現場指揮人員指揮及相關標誌標線號誌規定;如於非申請時間、路線或車輛行駛,以及行駛時有違反指揮人員指揮及違反交通法規行為,應由申請人自負相關責任。
三、原則上每日7~9時及17~19時為禁止通行時段。
四、若有破壞設施及景觀者,應負起賠償責任並立即修復。
五、於通行證有效間內倘因路況變更等,基於道路交通安全,將隨時通知停止使用。
六、本通行證之使用期間屆滿後視同作廢,應重新申請。
七、本通行證同意之路線僅包含疏洪道與堤外道路,如有市區道路行駛需要,或有進入、停放本處園區,請依相關規定另行申請。
八、倘有違反上述規定及其他未經本處許可行為,將依規定移送公路局、監理所及警察機關舉發,並有權隨時中止臨時通行許可。
九、另為利申請大客車臨時通行作業,不受理辦理時間低於7天內(不含例假日)之申請,俾便函轉本府交通局、轄區警察局、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