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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車輛進出園區通行應遵守事項

  1. 本證應張貼於明顯處以供辨識,嚴禁影印或借予未經核可車輛通行(如未張貼視同為無通行證車輛,影印使用者依偽造文書送辦)。
  2. 除特殊情形經業務單位同意外,通行時間08:00~17:30。
  3. 進入園區需閃雙黃燈或單邊方向燈警示,速限應保持30公里以下,並應禮讓自行車及行人。
  4. 本通行證僅供通行使用,車輛不得停放園區,如有作業需暫放通行動線上,應於週邊設立安全措施,另本證非停車場證若違規停車責任自負。
  5. 若有破壞設施及景觀者,應負起賠償責任並立即修復。
  6. 倘有違反上述規定或其他未經本處許可行為,除收回通行證外(同案不得再申請),並依規定移送警察機關舉發。
  7. 本通行證之有效期間至使用期限屆滿止不得展延。
  8. 以此通行證進入本高灘地園區仍應遵守道路交通之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