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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4月機關安全維護宣導

2026/04/01

雙溪區公所鋰電池充電起火!清潔隊員下班未拔電源..判拘役55

新北市雙溪區一名呂姓清潔隊員在辦公室座位上為鋰電池充電,下班時未依規定拔除或關閉電源,結果引發火災,造成區公所受損。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依公共危險罪判處呂男拘役55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判決指出,呂姓清潔隊員下班後本應將充電中的電池拔除電源,以防止電池及充電器因過熱引發火災。202562日下午5時許下班時,呂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未將充電中的鋰電池充電設備拔除或關閉電源即離開辦公室。 

當晚829分,充電中的鋰電池因熱失控或充電設備電氣異常(短路)引燃火勢。區公所內的警報器於晚間834分因火災啟動,消防人員獲報到場後將火勢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 

這場火災造成區公所1樓、2樓天花板、隔板、樓板、辦公桌椅、儲物櫃、窗戶玻璃、牆體等處均受不同程度毀損。新北市瑞芳警分局依消防局火災調查報告等事證,將呂男移送法辦。 

檢察官偵查時,呂男坦承當天為引發火災的鋰電池充電,也知悉鋰電池充電以812小時為限,且下班前須將充電中的電池拔除等規定,但因急著下班忘記拔除,被依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交通工具以外之物罪嫌起訴。 

法官審理後指出,呂男使用充電器相關設備疏於注意,導致發生火災,造成雙溪區公所財產損失,並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實屬不該;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衡酌素行、過失情節及所造成損害等情況,判處拘役55天,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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