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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並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

2025/05/07

1.禁止於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碧潭風景特定區、淡水漁人碼頭、本市淡水河、二重疏洪道、新店溪、大漢溪沿線河濱公園等地區,燃放爆竹煙火。但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專區所列開放範圍、時間及時段,不在此限。

2.違反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7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註:二重疏洪道出口堰堤頂步道因施工,暫停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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