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認養說明
2016/07/01
壹、說明
為促進民間及公部門合作達成市政財源開源節流政策目標,本處開放 新北市河濱綠地提供機關(構)、團體認養,以協助本處進行場地維護作業, 共創優質親水休憩環境,提升民眾休閒品質。
貳、法令依據
一、 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管理要點 (附件 1)
二、 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件 2)
參、申請須知
一、 認養前請務必詳閱『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管理要點』中針對認養之相關管理規定。
二、 認養使用以不增設設施及不破壞草皮原狀為限,如牽涉新增設施者,應另申請河川公地許可。
三、 目前高灘地園區僅開放草坪供認養,運動設施考量民眾使用頻繁,故不提供認養為原則。
四、 申請認養範圍包含本市大漢溪、新店溪、二重疏洪道、八里左岸及淡水 河沿岸高灘地,倘該地點非屬本處轄管範圍或該區有不適宜認養之理 由,則無法辦理認養作業。
五、 『新北市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設施場所認養契約書』,請認養人於提出認養確認內容以了解雙方權利義務。(附件 3)
六、 認養河濱公園之機關 (構) 團體應負場地管理維護之責,其工作項目請參照「河濱綠地維護管理說明書」。(附件 4)
七、 認養者不得私自對外借用場地,且不得向民眾收取規費或其他費用(包含場地清潔費)。
八、 認養者對於認養場地僅有優先使用權,不使用場地時,一般民眾仍可以自由使用,並無須告知認養者。
九、 認養之機關 (構) 團體應善盡維護之責任,並接受管理機關之輔導及監 督,管理不善者,經管理單位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得終止認養並將認 養標示牌廢除。
十、 考評方式依「河濱公園認養考核評分標準」進行考核。(附件 5)
肆、申請程序
- 步驟一:由認養者以『正式公文』提送申請認養文件至本處審核。
- 申請文件包含: 1.認養申請表正本(需加蓋認養單位大小章)(附件 6) 2.立案證書影本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屬民間團體者請附當選資料) 4.認養企劃書(撰寫內容說明詳見附件 7) 5.場地位置圖及認養範圍標示圖。
- 步驟二:本處收受認養者申請文書後,辦理現地會勘確認用地權屬、認養範圍及現場狀況。
- 步驟三:如擬認養位置及範圍經確認適宜提供認養者,本處將正式簽辦認養 契約簽訂程序;若認養地點非屬本處轄管範圍或該區有不適宜認養之理 由者,則無法辦理認養作業。
- 步驟四:經簽奉市府核准後,與認養者簽訂正式認養契約,認養者自契約簽訂後,始為正式完成認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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