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新店陽光運動園區」戶外公共空間提供展演實施申請說明
2012/03/19
壹、 依據:新北市戶外公共空間提供展演實施辦法。
貳、 申請相關流程:
- 受理方式︰申請展演者於展演日1星期前之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以書面或傳真方式將填妥之展演使用申請表送達本處,首次申請者並應檢附本市街頭藝人證影本。[ 書面郵寄請寄至本處營運企劃科,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502號;傳真號碼為(02)89699538。]
- 審核方式:由本處逕為排定展演人員及場地位置,原則將以歷次展演者輪流方式安排,以均分展演機會。
- 公布方式:本處人員於展演日當周星期二至星期四上班日以電話通知得展演者日期及位置,未取得展演資格者本處不另行通知。
參、 開放地點及名額:
近兒童遊戲區之步道:美術類、技藝類及表演藝術類共計4名。
肆、 開放項目:美術類、技藝類及表演藝術類等3類。
伍、 展演時段:週六、週日,但本處得視實際需求不予開放特定或全部展演地點。
夏令(05~-09月)時間:下午15時至23時。
冬令(10~04月)時間:上午12時至23時。
陸、 管理規定及限制事項:(請各展演人員於申請展演前務必詳細閱讀)
- 展演者申請核准後,於當日展演前應至本處保全崗哨(中安哨)簽到,可經本處現場管理人員同意提早進行或結束表演,實際展演時段並應登載於簽到表,但表演最終時間不得超過規定時限,另展演遲到者將影響本處日後安排展演之優先順序。
- 本處管理人員將於展演時間內不定時前往展演地點了解展演者展演情形。
- 2人以內的團體表演視同為申請1個名額(但每人仍須填列申請表),且每位表演團員均需具有本市街頭藝人證方得進行展演,另現場管理人員如對團體表演人數過多認定有妨礙行人通行之疑慮者,有權裁量是否接受該團體表演之申請,或調整該團體表演之位置。
- 因顧及行人通行問題,故街頭藝人表演範圍或擺設物品範圍以該開放使用大小為限。
- 申請展演人員應於申請前詳細閱讀本說明文件,俟經申請即視為了解並同意相關管理事項及本處管理作為。
- 本場地僅接受領有新北市街頭藝人證者申請,申請者應檢附未逾期之街頭藝人證影本,如持過期證件申請,本處有權拒絕其申請。
- 本區並無戶外電源,展演者如有使用電源需求者請自行準備,為響應節能減碳,本區街頭展演活動禁止使用發電機設備,申請人如有用電需求應改用蓄電池或其他方式替代。
- 擺設物品及使用範圍不得佔用行人步道,包含固定遮陽傘的傘柱(繩)。
- 維護路面平整及行人安全,展演者不得私自於地面鑽孔或埋入地面掛鉤或固定繩索所需使用之物品,經查獲者一律視同破壞公物,將處以禁止展演2個月並報文化局記點。
- 新展演位置現場均有位置標記,請展演者務必於標記位置內進行展演,若有特殊情形可略為移動,但仍應以標記位置周邊為主。
- 依據「新北市政府執行街頭藝人從事展演稽查作業表」規定,現場展演內容與許可證不符可扣4點。請各展演者展演內容務必與展演證上表演內容相同,若經查獲表演內容不同者,將依上開稽查作業規定辦理記點,並依本處管理規定暫停展演申請。
- 展演者展演時應佩掛「新北市街頭藝人證」或將展演證彩色放大影印(但正本仍應隨身攜帶,以利比對查核)放置於清楚可見處以供稽查人員核對身分與識別之用。
- 展演者表演之場地,依本處於規定的位置擺設為限,如遇該場地舉行 活動,本處將事先公告暫停申請作業。
- 展演者擺設的展示品等相關物品,其擺設範圍不得超出規定範圍外,現場管理人員若認定該擺設物品有超出範圍或妨礙、影響公眾動線者,有權請展演者配合調整或減量擺設。
- 本展演場地不得使用擴音器、音響等音效設備。
- 展演者如表演或展示的物品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應取得相關使用權利。
- 展演後展演者應清理使用過的場地,共同維護環境清潔,展演者所使用的傘架、展示品、畫作等使用器材,不得堆放於園區內,如經發現,視同廢棄物處理。
- 展演者應接受本處現場管理人員的管理並遵守本場地各項使用規定,如經現場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本處管理人員有權做出適當之處份。
柒、 違規處份︰
- 於本處管轄的場地,如經發現有下列情形經現場管理人員勸導不聽或經本處巡查人員現地拍照舉發者,本處除要求其立即停止展演活動外並依違規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份:
(1)無本市街頭藝人證或未經核准於園區內私自展演者。
(2)超過展演時限仍繼續展演且未於現場人員勸導後15分鐘完成收攤者,或超過展演時限甚久經本處巡查拍照存證者。
(3)經公眾投訴影響環境安寧、場地清潔或公眾通行經查證屬實者。
(4)現場無實際表演行為而僅販售現成商品者。
(5)現場展演者與申請者身分不符者。
(6)申請核准後不進行展演活動者。
(7)使用擴音器、音響等音效設備。
(8)展演者的行為違反其他法令或管理規定者。 - 本處管理人員得依上款規定要求違規者立即停止其行為,並依下列違規情形之輕重禁止其後續展演申請資格:
(1)初次違反規定者,自違反規定當日起禁止展演申請權1個月。
(2)第2次違規反規定者,每次違規即禁止展演申請權2個月,並得連續處份之,並將相關情形呈報本府文化局進行相關處置。 - 本處管理人員進行處份後,應立即將違規對象、違規情形、違規次數及禁止展演期間做成書面記錄,並轉交本處承辦人員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