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箏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風箏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111.07.12更新)
一 、為加強河濱公園風箏活動場地使用安全,特訂本管理要點。
二 、本場地於夜間或遇雨時請勿進入活動,以免發生危險;如一經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即刻不開放使用,請民眾盡速撤離。
本場地禁止使用特技、軟體(氣囊)、串聯型風箏,風箏線長度勿超過30公尺。
三 、施放者應注意周圍地面狀況及自身與他人安全,並做好防護。
四 、放風箏時請避開電線桿、路燈、自行車道、人行步道及人潮眾多處,另請施放者應自行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電線,防止因風箏與電線接觸發生觸電事件。
五 、場地使用依「先到先用」原則依序輪流使用。
六 、放風箏範圍詳各場域範圍圖。
七 、私人物品應自行保管,勿留置在場內;並請保持清潔,場內不得吸煙、隨地吐痰、吐檳榔汁、丟棄瓶罐、廢物或菸蒂,垃圾請自行清理。
八 、嚴禁個人或團體獨占使用。
九 、場內設施請愛惜使用,如損壞場地各項設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 、如需借用場地辦理活動,請提前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於同意借用期間內得優先使用。
十一 、違反上述規定者,管理機關得禁止其活動、拒絕其入場或勒令離場。
十二 、本場地禁止燃放爆竹煙火,違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十三 、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場地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聯絡電話︰(02)8969-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