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115年11月4日修正)
2025/11/04
「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115.11.4 修正
第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標準所稱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指河川低水河槽岸頂至提前或河岸坡趾間之河床,於常水量情況下無水流,並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予以綠美化整理,以供公眾遊憩之區域及其內之設施。
第3 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經本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各該認養本場地之機關(構)、團體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主辦或合辦(共同主辦)活動。
二、協辦或指導非營利目的活動。
三、經本府認定具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各該認養本場地之機關(構)、團體,申請為活動協辦或指導,活動具營利目的者,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場地使用費依附表百分之七十收取之。
第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