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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金色水岸街頭藝人展演作業要點

2016/04/13

  1. 本要點依據「新北市戶外公共空間提供展演實施辦法」訂定。
  2. 資格要件:
    (1) 持有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府文化局)核發之街頭藝人證,且證件仍在有效期限內之街頭藝人。
    (2) 街頭藝人應依本要點向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申請,經本處核准後方可展演,申請方式詳見要點5。
  3. 展演場地規定:
    (1) 展演類別:各場地開放1-2人個人組及3人以下團體組之音樂類、技藝類、表演藝術類、美術類申請。
    【部分場地腹地較小,街頭藝人於申請前自行考量展演所需空間是否足夠,不得超過現場標記範圍,且事後不得異議。】
    (2) 展演場地:開放19組。
    【(美術類7組(代號P)、技藝類5組(代號T)、表演藝術類4組(代號C)、音樂類3組(代號M),詳見「淡水金色水岸展演場地位置圖」。】
    (3) 展演時段:星期一至星期日,自12時至23時。
    (4) 其他展演規定:水電及相關輔助設施請自備;全區禁止使用發電機;全區僅限音樂類及表演藝術類C1展演點得使用擴音設備;夜間10時以後全區不得使用擴音器。
  4. 展演規範:
    (1) 街頭藝人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新北市街頭藝人許可證」及本處核發之「淡水金色水岸街頭藝人牌面」,並應接受本處及本府文化局之管理與查驗。
    (2) 街頭藝人展演音量應以觀眾適宜聆聽為主,不得因宣傳或招攬民眾過於擴大音量,並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3) 使用擴音設備不得朝向住宅、店家、機關擺放,應朝左右或是面向河岸方向,其音量傳遞範圍應依「展演音量傳遞範圍圖說」規定,其範圍本處得視實施狀況另行修正公告之。
    (4) 街頭藝人展演以本處核准或指定之區域展演,非經許可不得變動。
    (5) 街頭藝人展演範圍或擺設物品不得超過現場標記範圍。
    (6) 街頭藝人展演以現場之創作或表演為限,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定價收取費用。
    (7) 街頭藝人展演時,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環境安寧或衛生。
    (8) 街頭藝人展演時,應隨時保持環境整潔,展演完畢後,應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如造成公共空間毀損,街頭藝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害。
    (9) 街頭藝人展演內容應符合許可類別,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涉及宗教、政治活動及其他與展演無關者。
    (10) 非屬展演時段不得預先擺放物品,展演完畢後,應立即清空所屬物品。
    (11) 超過晚間11點不得有任何展演行為。
    (12) 街頭藝人違反本場地規定及展演規範且經勸導無效者(含口頭勸導),本處將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個月至一年不得申請展演。
  5. 申請方式:
    (1) 採現場抽籤登記,惟首次申請本場地之街頭藝人須先填妥「淡水金色水岸戶外公共空間展演使用申請表」,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處提出申請,審核結果本處會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並於現場公告核准名單,經審核通過之街頭藝人始得參與每日現場抽籤。【傳真號碼為(02)8969-9538;電子郵件信箱為 AC8921@ntpc.gov.tw;如需確認是否傳遞成功,可電洽:(02)8969-9596分機202】
    (2) 抽籤地點:本處保全崗哨-淡水哨(鄰近淡水郵局後側景觀廁所旁)
    (3) 抽籤時間:展演當日上午10:30(以中原標準時間為準)。
    (4) 請本人攜帶本市街頭藝人展演證有效證件前往參與抽籤。
    (5) 任何展演類別申請人數未滿時,亦不開放供其他類別抽籤之用。
    (6) 抽籤作業結束前尚有名額可現場補位登記,惟抽籤作業結束後尚有名額可亦不開放後補。
  6. 注意事項:
    (1) 本場地如已經受理其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2) 如展演日遇天候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場地無法使用,不得要求本處以其它時段或其他場地作為補償。
    (3) 本場所為戶外開放空間,請展演者於展演時段內自行評估氣候及體能等狀況調整演出時間。

相關檔案

  • 淡水金色水岸戶外公共空間展演使用申請表